挺身扑灭火患被灼伤 主张无因管理获赔偿

云南法制报   2023-03-31 09:15:44

原标题:挺身扑灭火患被灼伤 主张无因管理获赔偿

同舟共济、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中,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则会令人心寒。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某通信公司当庭向挺身扑灭火患的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余元。


(资料图)

案情

通信设备电表箱起火 群众扑灭明火时受伤

宣威市某通信公司为通信设备用电便利,将通信设备电力线缆接入宣威市某水库灌区管理部门的变压器负荷端。为便于计算用电量,该公司还在该负荷端安装了电表、电表箱。

2020年3月,该电表箱发生短路起火,当地群众付某发现后在扑灭明火时受伤。

经调查查明,本案涉及的电线杆、变压器紧邻一面长满灌木丛的大山,付某的行为有效阻止了更大面积火灾的发生,避免了更大的利益损失。

调解

受益人全额承担因伤支出费用

经法院调查核实,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浅二度烧伤,支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8204.31元。

宣威市某通信公司虽认同付某及时扑灭火患的行为,但也认为付某管理过当,造成部分设备损失。该公司还指出,付某在灭火时应高度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身体损伤。

本案经开庭审理及当庭释法,某通信公司放弃部分异议,同意全额承担付某因伤支出各项费用。

经调解,宣威市某通信公司当庭向付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204.31元。

释法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专门立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进行了专门立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付某的无因管理行为与宣威市某通信公司保护电信设施的目的没有冲突,且有效地避免了更大的利益损失,付某的行为应予褒扬。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董锦(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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